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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瞎娃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一终字第110号 原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64年11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扰乱单位秩序,2011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单位秩序,2014年3月被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一终字第110号
原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64年11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扰乱单位秩序,2011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单位秩序,2014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继红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嵩县人民法院审理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嵩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张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瑞田
审判员  李俊峰
审判员  左 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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