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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风荣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一终字第121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风荣,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2009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一终字第121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风荣,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2009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2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4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风荣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涧刑公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风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3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徐风荣窜至洛阳市涧西区区委院内,趁被害人于某某未上锁,将被害人停放在区委院内车棚的一辆蓝色新艺牌悦喜-TDR2322Z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446元。
2014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徐风荣窜至东方医院住院部西边,将被害人姚某某的一辆蓝色速派骑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69元。现该车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徐风荣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于某某、姚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徐风荣前罪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电动车销售凭证,视频证据,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徐风荣的户籍证明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判认定被告人徐风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上诉人徐风荣上诉称,原判决量刑过重。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风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徐风荣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风荣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徐风荣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瑞田
审判员  李俊峰
审判员  左 鹏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史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