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胡边江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刑一终字第112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边江,曾用名:胡边疆,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天津乐普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洛阳地区主管负责人。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刑一终字第112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边江,曾用名:胡边疆,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天津乐普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洛阳地区主管负责人。2012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羽中,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保风,曾用名:马欣,女,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天津乐普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洛阳地区分管负责人兼业务员。2012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灿,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曾用,女,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天津乐普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洛阳地区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3年9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抓获。2013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边江、马保风、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一案,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3)涧刑公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边江、马保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6月30日,唐林波(已判决)伙同许亚琦(已判决)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金融服务区注册成立了天津乐普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乐普森企业),唐林波为董事长,许亚琦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东方梅地亚中心801室、石景山区茂华大厦303室租赁办公地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唐林波组织网站制作对企业的收益等虚假宣传,并管理会员购买“保本基金”的名义投入的资金。乐普森企业宣称,买一股7000元即可成为该企业会员,并许诺年收益20%。直接发展客户或间接发展人员有奖励,多发展多获利,诱使会员大量发展下线购买乐普森保本基金,以从中获利,进行传销。
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唐林波委任被告人胡边江为乐普森企业洛阳地区的总负责人,胡边江在唐林波的支持下,在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城尚城10号楼1单元的21楼和26楼租用房间作为办公地点,雇佣工作人员,召集被告人马保风、张某某等人形成骨干,宣传、组织人员购买乐普森保本基金,每份7000元,年收益20%。购买便获得加入资格,会员直接发展一名新会员即发展下线,可得发展新会员购买金额7%-9%不等的佣金,间接发展一名新会员可得下线佣金的3%。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购买乐普森保本基金,进行传销活动。
2013年10月8日,经洛阳市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如下:
1、胡边江自己及通过其各级下线发展业务共计386.4万元,共七个业务层级,涉及92人。胡边江收取佣金221763.55元,其中收到银行存款210900元,乐普森会员层级图的信息显示其总奖金10863.55元以电子币形式存在乐普森公司。
2、马保风自己及通过其各级下线发展业务共计340.09万元,共六个业务层级,涉及76人。马保风收取佣金数额为乐普森公司会员层级信息中显示总奖金额为109770.90元,其中马保风在乐普森会员层级信息中显示总奖金为1930.11元,其女儿王路希在乐普森公司会员层级中显示总奖金额为107840.79元,以电子币形式存在乐普森公司。
3、马保风下线张某某及张某某下线发展业务共计140.3万元,共五个业务层级,涉及38人。张某某得到佣金数额为乐普森公司会员层级中显示总奖金40762.53元,以电子币形式存在乐普森公司。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胡边江、马保风供述;同案犯唐林波、许亚琦的供述;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涧西分局关于胡边江、马保风从事传销活动的认定;洛阳市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王某某、朱某某、杨某某、蒋某某、王某甲等多人的证言及报案材料;乐普森保本基金合同,乐普森企业营业执照,下线层级图、结构图,银行交易查询单、汇款单及三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边江、马保风、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且被告人胡边江、马保风的行为属情节严重的情形。据此,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胡边江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马保风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本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原审被告人胡边江上诉称:1、其不是天津乐普森企业洛阳地区主管负责人。2、涉案金额有误。3、量刑重。其辩护人辩护称,1、不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胡边江不属于情节严重。2、鉴定意见缺乏合理性。
原审被告人马保风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1、其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2、一审认定其发展下线的人数及获取佣金的数额错误。3、不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4、量刑重。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边江、马保风、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被告人胡边江提出其不是天津乐普森企业洛阳地区主管负责人的意见,经查,该事实有同案犯马保风、唐林波供述,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边江本人亦供述在案,足以认定。马保风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作用,其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胡边江及辩护人提出涉案金额有误,鉴定意见缺乏合理性,马保风及辩护人提出其发展下线的人数及获取佣金的数额错误的意见,经查,涉案数额及层级人数是依据鉴定意见作出的,该鉴定意见客观、独立、公正,应予采信。胡边江的辩护人提出不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胡边江不属于情节严重,马保风及辩护人提出不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胡边江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但鉴于胡边江的作用与同案犯唐林波相比相对较小,在对其处罚时不应重于唐林波。其提出量刑重的意见,予以采纳。马保风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重的意见,经查,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的危害性对其量刑适当。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刑公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马保风、张某某的定罪量刑、被告人胡边江的定罪部分及本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的部分。
二、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刑公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胡边江的量刑部分。
三、被告人胡边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左 鹏
审判员 李俊峰
审判员 孔海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迎超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蒋合国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