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419号 原告开封县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永军,任经理。 住所地开封县宏达路。 组织机构代码证66596585-1。 委托代理人赵倩倩,女,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柴小四,男,1973年7月4日出生,住开封县朱仙镇黄岗村六组,身份证号41022419730704501X,现住开封县建设街龙馨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6层西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县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柴小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县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县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县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