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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青山与李双双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349号 原告任青山, 原告李双双,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青山诉被告李双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青山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青山的撤诉申请不违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349号
原告任青山,
原告李双双,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青山诉被告李双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青山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青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青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叶素琴
审判员  刘志刚
陪审员  孙国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