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349号 原告任青山, 原告李双双,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青山诉被告李双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青山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青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青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叶素琴 审判员 刘志刚 陪审员 孙国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