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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宇与张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049号 原告刘振宇,男,汉族,1956年10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闫振方,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勇,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生。 原告刘振宇为与被告张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049号
原告刘振宇,男,汉族,1956年10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闫振方,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勇,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生。
原告刘振宇为与被告张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振宇的委托代理人闫振方、被告张家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振宇诉称:张家勇买刘振宇的饲料,先后共欠刘振宇饲料款24480元。刘振宇多次催要欠款,张家勇一拖再拖,一直不给刘振宇。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张家勇支付饲料款24480元。
被告张家勇辩称:张家勇买刘振宇的饲料是180元一袋,诉状上说是190元一袋不对。张家勇已经给刘振宇13000元,刘振宇没有打条。这13000元是张家勇卖的产床钱,买主是刘振宇介绍的,当天就把13000元给刘振宇了。现在实际欠刘振宇的钱,应从张家勇打的欠条上的欠款数减去13000元就对了,即还欠11480元。张家勇要求刘振宇算账,否则张家勇不还其欠款。
审理查明:刘振宇和张家勇之间有买卖关系,由张家勇购买刘振宇的饲料。2012年7月19日,张家勇为刘振宇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写明总计欠款24480元。以上事实有刘振宇提供的欠条一张及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有效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宇和被告张家勇对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张家勇现仍欠刘振宇饲料款未支付均无异议。刘振宇诉称张家勇买刘振宇的饲料,先后共欠刘振宇饲料款24480元,张家勇辩称其已经给刘振宇13000元,现在实际欠刘振宇11480元。双方对欠款数额存在争议。但刘振宇提供有张家勇出具的欠条一张,张家勇对该欠条本身无异议,张家勇辩称已经给刘振宇13000元,刘振宇对此不予认可,张家勇又提供不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对刘振宇诉称张家勇欠饲料款24480元,本院予以采信,对张家勇辩称其已经给刘振宇13000元,现在实际欠刘振宇11480元,本院不予采信。张家勇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款支付饲料款,故对刘振宇要求张家勇支付饲料款244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刘振宇饲料款人民币24480元。
案件受理费412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晓梅
审判员  张卫格
审判员  张国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登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