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周普察,又名周震,男,1983年生,汉族,农民。 被告吕海霞,女,1983年生,汉族,农民。 原告周普察与被告吕海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吕海霞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权利义务告知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普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海霞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周普察诉称,原告周普察和被告吕海霞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来被告吕海霞迷恋上网络聊天,引发二人经常生气。2012年8月份被告吕海霞在原告周普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带着女儿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下落不明。原告周普察和被告吕海霞的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儿子周某甲随原告周普察生活。 被告吕海霞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普察和被告吕海霞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原告周普察家居住生活。2002年12月25日生育儿子周某甲,2007年6月24日生育女儿周某乙。后来被告吕海霞迷恋网络聊天,怠于照顾孩子和家务,引发二人经常生气。2011年8月,被告吕海霞在原告周普察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带女儿周某乙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音讯,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周普察的陈述、被告吕海霞的胞兄吕现平的调查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因被告吕海霞迷恋网络,引发夫妻生气,夫妻感情已经产生裂痕。被告吕海霞不辞而别,和原告周普察断绝联系近三年,足以导致二人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周普察请求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在被告吕海霞下落不明、无法照顾儿子周永博的情况下,儿子周某甲理应随原告周普察生活,故原告周普察请求儿子周某甲随其生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女儿周某乙下落不明,对其抚养事宜,本院不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周普察和被告吕海霞的婚姻关系。 二、儿子周某甲随原告周普察生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普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秦晓歌 审判员 高连义 陪审员 韩剑锋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