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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治功与肖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738号 原告周治功。 被告肖玉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治功诉被告肖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功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玉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治功的撤诉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738号
原告周治功。
被告肖玉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治功诉被告肖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功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玉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治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治功撤回对被告肖玉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有原告承担。
审判长  刘志刚
陪审员  崔付玉
陪审员  孙国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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