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738号 原告周治功。 被告肖玉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治功诉被告肖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功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玉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治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治功撤回对被告肖玉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有原告承担。 审判长 刘志刚 陪审员 崔付玉 陪审员 孙国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