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106号 原告孟丽,女,生于1991年。 被告张由伟(又名张大伟),男,生于1991年。 原告孟丽诉被告张由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自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丽、被告张由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丽诉称,孟丽与张由伟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在一起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购买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车辆所有权人为孟丽。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并约定孟丽将车辆所有权过户给张由伟,张由伟支付给孟丽20000元,因张由伟当时只有5000元,经孟丽同意,张由伟出具15000元的欠条1张。后孟丽多次打电话向张由伟催要欠款,张由伟拒不支付。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由伟给付欠款15000元。 被告张由伟辩称,钱已给过孟丽了,第一次给孟丽5000元,后来又给孟丽12000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现在只欠孟丽3000元,只是没有要过来欠条。 原告孟丽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欠条1张,其内容为“欠条,今欠孟丽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张大伟,2014年5月21号”,庭审质证时,被告张由伟予以认可。原告孟丽提供的欠条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被告张由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孟丽与被告张由伟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购买五菱宏光面包车1辆,车辆所有权人登记为孟丽,在结束同居关系时双方约定该车所有权过户给张由伟,张由伟支付给孟丽20000元,张由伟给孟丽现金5000元,下欠15000元张由伟于2014年5月21日出具了欠条。此款经原告孟丽催要,被告张由伟未支付。原告孟丽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由伟欠原告孟丽15000元的事实存在,原告孟丽要求被告张由伟给付此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由伟辩称已先后两次给付原告孟丽5000元、12000元,与本案欠条15000元无关,对被告张由伟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张由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所给付的5000元、12000元与本案的欠条有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由伟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孟丽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张由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自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建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