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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华与李永战买卖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102号 原告李俊华,女,汉族,1981年5月23日生。 被告李永战(曾用名李战),男,汉族,1981年5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永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俊华为与被告李永战离婚纠纷一案,于2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102号
原告李俊华,女,汉族,1981年5月23日生。
被告李永战(曾用名李战),男,汉族,1981年5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永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俊华为与被告李永战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俊华、被告李永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俊华诉称:李俊华与李永战于2002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虽生育二女,但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特别是近几年,由于对李永战的失望,李俊华连和李永战争吵的力气也没有了。双方曾协议过离婚之事未果。最近双方生气李永战跑到李俊华娘家闹,为此李俊华伤透了心,再也没有和李永战生活下去的勇气,无奈特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李俊华抚养婚生女李某某,李永战抚养婚生女李某,抚养费分别由各自承担,共同财产包括债权要求共同分割。
被告李永战辩称:李永战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再说两个女儿还小,也不能没有母亲。李永战和李俊华平时也不怎么生气,李永战有病,经济困难。
审理查明:李俊华与李永战于2002年12月3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4年3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2009年7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双方共同财产有:32型玉米收获机一台、323型播种机一台、两轮电动车一辆、一辆四轮车、打玉米机两台、开封县农行八里湾营业所活期存款30000元。2012年李永战曾患病毒性肝炎住院治疗。以上事实有李俊华提供的结婚登记档案、李永战提供的住院病历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有效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李俊华与李永战于2002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说明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虽产生矛盾,但矛盾起因与李永战家人有关,李俊华与李永战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且李俊华诉称双方之间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李永战又不予认可。故李俊华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李俊华要求抚养子女及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俊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晓梅
审判员  张卫格
陪审员  陈合宪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登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