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261号 原告李秀英,女,汉族,1932年出生。 被告马保森,男,1952年出生。 被告马宝林,男,汉族,1955年出生。 被告马保柱,男,汉族1966年出生。 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国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英诉被告马保森、马宝林、马保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保森、马宝林、马保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英撤回起诉。 审判长 叶素琴 审判员 刘志刚 陪审员 孙国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