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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英与马保森、马宝林、马保柱 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261号 原告李秀英,女,汉族,1932年出生。 被告马保森,男,1952年出生。 被告马宝林,男,汉族,1955年出生。 被告马保柱,男,汉族1966年出生。 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国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261号
原告李秀英,女,汉族,1932年出生。
被告马保森,男,1952年出生。
被告马宝林,男,汉族,1955年出生。
被告马保柱,男,汉族1966年出生。
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国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英诉被告马保森、马宝林、马保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保森、马宝林、马保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英撤回起诉。
审判长  叶素琴
审判员  刘志刚
陪审员  孙国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亚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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