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219号 原告王丹丹, 被告田广川, 原告王丹丹诉被告田广川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丹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广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丹丹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由于婆媳关系处理不当,造成夫妻关系长期不和。2013年元月原告发现被告患有严重的性病。近两年为被告治病花费70000多元。婚前被告在郑州市中原区颍河西路颍河港湾购房一处,原告支付装修费50000元。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还房贷35400元。结婚时原告娘家陪送的嫁妆有:电视机(海信)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格力空调一台,联想台式电脑一台,新飞电冰箱一台、家具3组两门柜一组、床(2米×2.2米)一张,电脑桌一张、衣架一个、茶几一件、视听柜一组、餐桌一套。请求被告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请求原告支付的50000元房屋装修费用及婚后支付的35400元房贷费用,请求返还原告婚前所陪送的嫁妆。 被告田广川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前被告在郑州市中原区颍河西路颍河港湾购房一处。结婚时原告娘家陪送的嫁妆有:电视机(海信)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格力空调一台,联想台式电脑一台,新飞电冰箱一台、家具3组两门柜一组、床(2米×2.2米)一张,电脑桌一张、衣架一个、茶几一件、视听柜一件、餐桌一套。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主张离婚仅陈述其主张离婚的理由是原告与被告母亲婆媳关系不和导致原、被告不和,被告有外遇,且患有严重的性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确已感情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丹丹要求与被告田广川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素琴 审判员 刘志刚 陪审员 孙国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