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开封市精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申请人开封市精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新乡银行辉县支行签发的票面金额为10万元,票号为23791379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开封市精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清河 审 判 员 许 庆 人民陪审员 刘 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俊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