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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开封天隆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顺行审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程启超,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宣,开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开封天隆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3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顺行审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程启超,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宣,开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开封天隆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3年12月24日向开封天隆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发汴残联决(2013)210号处理决定书,开封天隆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年审期内参加201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视为未安置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通知开封天隆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缴纳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2854.21元。逾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任玉红

审判员  夏 天

审判员  许 庆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