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顺行审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程启超,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宣,开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河南省华丰网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3年12月24日向河南省华丰网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下发汴残联决(2013)506号处理决定书,河南省华丰网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未在法定年审期内参加201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视为未安置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通知河南省华丰网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缴纳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6370.24元。逾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任玉红 审判员 夏 天 审判员 许 庆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