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法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何洪,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杨磊,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亿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大马庄。 法定代表人胡玉峰,董事长。 原告何洪诉被告开封市亿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洪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开封市亿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代被告负责招收封丘本地学员,被告负责在6个月内安排原告代收的学员的培训、考试。自2013年6月至10月,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定金78000元,但至今被告仍无法安排原告代收的学员参加考试。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退还定金,但被告均拒绝退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交定金725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7500元,以上共计10万元。 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代被告负责招收封丘本地学员,被告负责为学员办理开封地区暂住证后安排原告代收的学员的培训、考试。每个学员交1000元定金,自2013年6月至10月,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定金78000元。后被告安排原告招收4个学员进行了考试。原告自认扣除费用55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收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被告订立口头合同,让被告为原告所在地区的学员办理开封地区的暂住证,违反了有关规定,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因该合同收取的定金应予以返还。但被告已安排原告招收的四个学员进行了考试,此部分费用应从总定金中予以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请求损失费27500元因未提供证据,对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封市亿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洪定金72500元。 二、驳回原告何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何洪承担300元,被告开封市亿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培霞 审 判 员 陈 红 代审判员 李一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