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保字第35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迁,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博,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魏军光,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周秀荣,女,汉族,1967年4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潘宝坤,男,汉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秀荣、潘宝坤银行存款2017709.8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秀荣、潘宝坤银行存款二百零一万七千七百零九元八角三分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