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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燕与陈舜铎、王湘云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保字第34号 申请人刘晓燕,女,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陈舜铎,男,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湘云,女,汉族,1977年9月25日出生。 申请人刘晓燕因借款合同纠纷一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保字第34号

申请人刘晓燕,女,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陈舜铎,男,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湘云,女,汉族,1977年9月25日出生。

申请人刘晓燕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舜铎、王湘云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郑琴名下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9号2层207号(产权证号为郑房权字第0801032475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郑琴名下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9号2层207号(产权证号为郑房权字第0801032475号)的一套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陈舜铎、王湘云银行存款二百五十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俊阳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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