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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川岭与尚晓鹏、刘秀霞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保字第36号 申请人巴川岭,男,回族,1980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屈应潮,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春云,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尚晓鹏,男,汉族,1989年6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保字第36号

申请人巴川岭,男,回族,1980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屈应潮,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春云,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尚晓鹏,男,汉族,1989年6月5日出生。

被申请人刘秀霞,女,汉族,1966年9月17日出生。

申请人巴川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尚晓鹏、刘秀霞银行存款291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巴川岭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代书胡同38号2号楼1单元5层9号(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001113905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巴川岭名下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代书胡同38号2号楼1单元5层9号(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001113905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尚晓鹏、刘秀霞银行存款二十九万一千五百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