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保字第31号 申请人柏晓,女,汉族,1988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柏许民,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亿。 申请人柏晓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12999.6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柏许民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16号3号楼东2单元1201号(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501022598号)的房产、提供自己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6层607号(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001004256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柏许民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16号3号楼东2单元1201号(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501022598号)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申请人柏晓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6层607号(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001004256号)的房产一套; 三、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五百九十一万二千九百九十九元六角八分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俊阳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