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保字第32号 申请人王新梅,女,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秦景霞,女,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 申请人王新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秦景霞银行存款29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景霞银行存款二百九十五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俊阳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