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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丰杰诉刘川源、郜苍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141号 原告赵丰杰,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川源,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郜苍野,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丰杰诉被告刘川源、郜苍野健康权纠纷一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141号

原告赵丰杰,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川源,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郜苍野,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丰杰诉被告刘川源、郜苍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丰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丰杰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任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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