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141号 原告赵丰杰,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川源,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郜苍野,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丰杰诉被告刘川源、郜苍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丰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丰杰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任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