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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凤霞诉赵运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少民初字第85号 宋凤霞,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赵运良,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张新遂,巩义市米河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少民初字第85号

宋凤霞,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赵运良,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张新遂,巩义市米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凤霞诉被告赵运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凤霞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凤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凤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宋凤霞承担。

审判员  胡孟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康晓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