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小字第256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杜甫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吕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抓,该公司康店镇支局长。 被告孟二旭,男,汉族,1983年8月1日生,住巩义市康店镇黑南村。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诉被告孟二旭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宋文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