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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遂平与申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73号 原告侯遂平,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8月7日。 被告申江华,男,出生于1966年8月2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遂平诉被告申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遂平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73号
原告侯遂平,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8月7日。
被告申江华,男,出生于1966年8月2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遂平诉被告申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遂平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淑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