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39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辰,系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超锋,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 被告张书枝,女,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张宏杰,男,汉族,1975年6月14日出生。 被告张水云,女,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超锋、张书枝、张宏杰、张水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