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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超锋、张书枝、张宏杰、张水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39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辰,系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超锋,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 被告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39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辰,系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超锋,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
被告张书枝,女,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张宏杰,男,汉族,1975年6月14日出生。
被告张水云,女,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超锋、张书枝、张宏杰、张水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