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297号 原告王超峰,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 被告包小勇,男,出生于1984年10月29日,汉族。 被告刘玉玺,女,出生于1984年3月22日,汉族。 原告王超峰诉被告包小勇、刘玉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同意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超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10元,退回原告王超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耀强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人民陪审员 李玉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