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59号 原告马小品,女,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靖,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平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业勤。 委托代理人王培,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品诉被告郑州市平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小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120元,减半收取15560元,由原告马小品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耀强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人民陪审员 李玉珍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