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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松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二初字第167号 原告高松伟,男,1974年5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男,登封市市区维和居民援助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高松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二初字第167号

原告高松伟,男,1974年5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男,登封市市区维和居民援助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高松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松伟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松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松伟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取188元,由原告高松伟负担。

审判员  蒋雪丽

二O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范琳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