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912号 原告吴金川,男,1949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马小喜,男,1959年2月18日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丽平,女,1959年10月21日生,回族,系被告马小喜之妻。 原告吴金川诉被告马小喜、马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金川于2014年10月22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金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金川承担。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