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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铖丽与袁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339号 原告孙铖丽,女,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袁改峰,女,1990年1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铖丽诉被告袁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339号

原告孙铖丽,女,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袁改峰,女,1990年1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铖丽诉被告袁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铖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铖丽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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