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339号 原告孙铖丽,女,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袁改峰,女,1990年1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铖丽诉被告袁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铖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铖丽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