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二初字第153号 原告高火军,男,1961年11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彦森,男,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系原告之子。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俊丽,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文瑾,男,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火军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火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火军负担。 审判员 吴 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健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