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登行初字第44号 原告石慧敏,女,汉族,1953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原告石磊,男,汉族,1985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登封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局长。 原告石慧敏、石磊诉被告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管理一案,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慧敏、石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跃武 人民陪审员 李晓婉 人民陪审员 杨玉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