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登行初字第37号 原告单俊,男,汉族,1979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李新中,男,汉族,1951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登封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遂旺,局长。 第三人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耿宏伟,队长。 原告单俊诉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跃武 人民陪审员 李晓婉 人民陪审员 杨玉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