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2231号 原告登封市东华镇刘庄村第五生产组,法定代表人郑建章,该村民组组长。 被告登封市东华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天俊。 委托代理人梁天俊,任该村村支书。 被告高麦,女,汉族,1956年6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光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登封市东华镇刘庄村第五生产组诉被告登封市东华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高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登封市东华镇刘庄村第五生产组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登封市东华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高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登封市东华镇刘庄村第五生产组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登封市东华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高麦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登封市东华镇刘庄村第五生产组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登封市东华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高麦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登封市东华镇刘庄村第五生产组承担。 审 判 长 牛文强 人民陪审员 付自强 人民陪审员 王玉洁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朝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