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二初字第80号 原告登封市车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振立,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少辉,男,1989年10月22日生,汉族。 被告耿白五,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登封市车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耿白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登封市车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登封市车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22元,减半收取2411元,由原告登封市车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新乾 人民陪审员 赵俊淇 人民陪审员 李书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书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