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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超伟与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320-1号 原告肖超伟,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 被告李晓辉,男,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超伟诉被告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李晓辉住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320-1号

原告肖超伟,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

被告李晓辉,男,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超伟诉被告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李晓辉住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案有待于被告李晓辉住址确定后作出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玉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