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320号 原告肖超伟,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 被告李晓辉,男,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 原告肖超伟诉被告李晓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超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超伟负担。 审 判 员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