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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超伟与李晓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320号 原告肖超伟,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 被告李晓辉,男,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 原告肖超伟诉被告李晓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320号

原告肖超伟,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

被告李晓辉,男,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

原告肖超伟诉被告李晓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超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超伟负担。

审 判 员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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