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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新华与刘振立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467号 原告邵新华,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刘振立,男,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新华诉被告刘振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新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467号

原告邵新华,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刘振立,男,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新华诉被告刘振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新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新华负担。

审 判 员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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