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467号 原告邵新华,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刘振立,男,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新华诉被告刘振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新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新华负担。 审 判 员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