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936号 原告邵明卿,男,汉族,1945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高火军,男,汉族,1961年11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明卿诉被告高火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高火军于2014年10月14日去世。 本院认为,因被告高火军去世,致使本案无法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邵明卿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邵明卿。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付自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