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少民初字第79号 原告慎某某,女,汉族,1991年1月7日生。 被告蔡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慎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慎某某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慎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天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