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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欣岳与赵俊晓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1962号 原告慎欣岳,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赵俊晓,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慎欣岳诉被告赵俊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慎欣岳于2014年11月1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1962号

原告慎欣岳,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赵俊晓,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慎欣岳诉被告赵俊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慎欣岳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慎欣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慎欣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慎欣岳承担。

审 判 长  于 勇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郭 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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