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1962号 原告慎欣岳,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赵俊晓,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慎欣岳诉被告赵俊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慎欣岳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慎欣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慎欣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慎欣岳承担。 审 判 长 于 勇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郭 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晓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