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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26号 原告曹某某,女,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8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26号

原告曹某某,女,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8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审判员  牛文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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