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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水与温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218号 原告李中水,男,1965年5月16日生,汉族。 被告温朝阳,男,成年,汉族,住登封石道乡。 原告李中水诉被告温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中水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218号

原告李中水,男,1965年5月16日生,汉族。

被告温朝阳,男,成年,汉族,住登封石道乡。

原告李中水诉被告温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中水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中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李中水承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康 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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