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218号 原告李中水,男,1965年5月16日生,汉族。 被告温朝阳,男,成年,汉族,住登封石道乡。 原告李中水诉被告温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中水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中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李中水承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康 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