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2582号 原告李天林,男,汉族,1957年1月1日生。 被告王万,男,汉族,1947年9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林诉被告王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森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天林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天林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王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天林承担。 审判长 牛文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石朝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