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68号 原告李某,女,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景某某,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于 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晓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