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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86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孙某某,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86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孙某某,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于 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晓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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