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17号 原告栗水周,男,194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原告景春花,女,194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栗松森,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栗振松,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张春红,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水周、景春花诉被告栗松森、栗振松、张春红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水周、景春花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栗水周、景春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栗水周、景春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栗水周、景春花承担。 审判员 于 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晓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