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二初字第98号 原告河南省节庆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节汉,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羽,男,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育太,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建,男,1972年生,汉族。 原告河南省节庆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徐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节庆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节庆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节庆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河南省节庆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曹学军 审判员 梁新乾 审判员 吴 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健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