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登民一初字第2239号 原告王占国,男,汉族,1950年9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郝现民,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彩伟,女,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国诉被告王彩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王彩伟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占国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33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 张进财 人民陪审员 郝书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自然 |